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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易倍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18人气:

  EMC易倍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幸福湖路100号幸福湖国际会议中心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刚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EMC易倍,董事陈刚先生、梁启杰先生、卢浩杰先生EMC易倍、沈昱先生和独立董事徐莉萍女士、沈鸿烈先生、钟瑞庆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监事黄进广先生、任明琦女士EMC易倍、费婷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沈昱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何达能先生、财务负责人邹细辉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1、议案名称: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议案名称: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议案名称:关于核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上述第1-4及第14项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议案,亦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发布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临2023-108号),独立董事钟瑞庆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截止公告规定时间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委托表决意见。涉及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第1-4项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获得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6月1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2023年6月2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EMC易倍,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根据上述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并经公司核查后认为: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上述核查对象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披露、泄露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EMC易倍。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中国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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