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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充电桩遭拒?车主把物业EMC易倍告了

发布时间:2023-06-15人气:

  EMC易倍家住沙市的方先生购置了一台新能源汽车,随后他想在所住小区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以方便日常使用。

  根据国家电网相关规定,申请个人充电桩需提交小区物业公司允许施工的相关证明,然而就在方先生向物业公司申请开具证明时却遭到拒绝。多番沟通协商未果,方先生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沙市区人民法院。

  《物业服务协议》当初并没有就安装充电桩作出相关约定,而且此事还涉及消防、用电安全等方面专业性的审查,物业公司没有这个资格开具证明。

  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方先生作为车位的产权拥有者,有权安装自用充电桩。

  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部委、湖北省、荆州市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发挥积极作用EMC易倍,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至于是否符合用电安全EMC易倍、消防安全等安装条件,应由供电等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判断。物业公司不得以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充电桩的合法安装需求,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

  方先生申请在其使用的停车位上建设充电桩EMC易倍,按供电企业要求,需要小区物业公司出具允许施工的相关证明,物业公司应予以配合,出具证明。

  在厘清事实后,承办法官联系方先生和物业公司进行当面调解,经过心平气和的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

  方先生向所在小区供电部门申请安装用于充电桩的电表,物业公司予以协助;施工安装充电桩的公司向物业公司提交施工方案,经物业公司审查确认后予以协助安装充电桩。

  新能源汽车,符合绿色节能环保的发展需求,国家积极鼓励新能源汽车的使用,物业公司也有义务,积极配合国家政策实施,响应新能源产业发展方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利予以纠正、制止,相关权益人也应配合物业公司的监管。

  《民法典》第九条:[生态文明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 年7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发改能源 [2016]1611号) 第四条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 (租期一年及以上) 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 原则上应司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EMC易倍,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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